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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集巨資入獄九年 廣東公佈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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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院首次公佈服務和保障金融穩定發展十大典型案例

微信集巨資入獄九年 廣東公佈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微信集巨資 入獄近九年

­昨日,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東高院)首次向社會公開發布服務和保障金融穩定發展十大典型案例。記者從廣東高院獲悉,今年1~7月,全省法院共辦結涉及金融借款、民間借貸、銀行卡、金融不良債權追償、保險、證券期貨等金融糾紛一審案件共8.60萬件,結案標的額908.08億元;辦結涉及金融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金融類犯罪一審案件共769件1214人。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方晴 通訊員潘玲娜、黃海磊、陳明蔚、汪育玲

­廣東7個月辦結金融犯罪案769件

­此次釋出的十個典型案例,涉及刑事、民事、執行等不同案件型別,涵蓋網路借貸、期貨交易、估值調整、網路盜刷、融資租賃、金融不良債權處置、獨立保函追償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網貸平臺集資詐騙等與金融發展息息相關的內容,充分展現了人民法院在引導和規範金融交易、整治資本融投資市場、保障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支援金融創新改革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和重要功能

­據瞭解,近年來廣東法院立足金融審判實踐,積極迴應金融改革發展現實需求。2016年,廣東法院審結涉金融借款、民間借貸、保險、證券期貨等金融糾紛案18.64萬件,結案標的額2185.18億元。同時,加強與相關機構和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開展金融糾紛訴調對接工作,共同保障金融安全、高效、穩健執行。

­記者注意到,此次釋出的十大典型案例,是繼今年5月份該院釋出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十大典型案例之後又一批涉經濟領域的典型案例。廣東高院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廣東法院將繼續積極發揮金融審判對金融市場的規範引導和價值引領作用,同時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全面提升審判水平,為促進經濟和金融良性迴圈健康發展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案例1:交易者被強制平倉不服 索賠267萬元被駁回

­2014年8月29日,原告鄧某華在被告東銀公司開立期貨賬戶,簽署了《期貨經紀合同》等檔案。至2015年7月7日收市,鄧某華持有的多單合約風險率達到101.61%,東銀公司依約告知鄧某華要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自行減倉,否則可能會強行平倉。後因鄧某華未追加保證金亦未自行平倉,東銀公司對鄧某華賬戶實施強制平倉。鄧某華訴至法院,要求東銀公司賠償因其強制平倉造成的經濟損失267萬元及利息。

­深圳中院認為,鄧某華、東銀公司簽訂的案涉檔案合法有效。在鄧某華交易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東銀公司已按約定通知鄧某華追加保證金,但鄧某華未依約追加保證金,東銀公司有權強行平倉。且東銀公司強行平倉的價位和數量未超過合理範圍。故判決駁回鄧某華的訴訟請求。鄧某華不服,提起上訴。廣東高院維持原判。

­廣東高院認為,期貨交易具有投機性和風險性高的特點,屬於專業性較強的金融商事領域,交易者必須具備風險意識,防範相應的投資風險。案件中,法院在尊重當事人合法約定的前提下,依法對期貨公司強行平倉行為的效力作出合理認定,維護了證券期貨市場的有序執行,保障國家金融秩序的健康發展。

­案例2:微信群集資後資金鍊斷裂 造成3400萬元損失

­2014年1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馮某理利用所加入的手機微信群“珠江匯”,以支付高額利息為名,先後向被害人尚某、張某等多人多次迴圈借款,並支付每月3分的利息。後以更高額利息出借給何某、程某夫婦等人,其中出借給何某、程某夫婦的款項高達1億元。2014年7月開始,何某、程某夫婦由於經營不善未能及時還本付息,導致馮某理資金鍊斷裂繼而不能償還集資的款項約3600萬元。後馮某理到公安機關自首。

­廣州番禺區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馮某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馮某理在半年時間內非法吸收存款多達3.5億元,並造成幾十名被害人損失3400萬元,社會影響較大,雖有自首情節不足以對其減輕處罰。故判處馮某理有期徒刑八年九個月,並處罰金42萬元。

­打擊懲治非法集資行為是防範金融風險的重點。廣東高院認為,該案被告人利用手機微信進行非法集資,涉案人員超過40人,涉案金額逾3.5億元,嚴重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和損害了受害群眾的經濟利益,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有力震懾了潛在犯罪,有利於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案例3:被網路盜刷24次 法院判銀行賠儲戶1.1萬元

­中山一男子樂某進把自己銀行卡綁定了支付寶等多個網路支付平臺。在2015年5月29日凌晨,短短時間內,支付寶等六家網路支付平臺卻連續發生了24筆不正常交易,樂某進被盜取存款共1.2萬元。發現資金被盜後,樂某進立即掛失並報警,其後到銀行辦理索賠,但銀行並沒有給其任何材料填寫,也未指引其該如何處理,導致被盜資金中有1.1萬元無法追回,遂訴至法院。

­中山第一法院認為,在儲戶發現資金被盜並及時通知銀行後,銀行即負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協助儲戶進行追索的附隨義務,否則構成違約。故判決銀行向樂某進支付未能追回的存款損失1.1萬元。銀行不服,提起上訴。中山中院維持原判。

­廣東高院認為,在科技發達和網路金融高速發展的今天,網路盜刷違法犯罪活動頻發。該案通過判決強化銀行在網路金融發展中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有利於推動銀行進一步加強金融風險防範,以最大限度保障儲戶的合法權益。

­案例4:虛構高額利潤 利用P2P集資詐騙被判十二年

­2013年8月,被告人鄭某採取向他人宣傳其經營的業務能夠賺取高額利潤的虛假事實,以及通過 “易拍金”P2P網貸平臺釋出虛假資訊,誘騙被害人購買其理財產品。在獲取被害人投資後,鄭某隱瞞其業務實際虧損狀況,將騙取的資金支付此前投資人的收益,製造“易拍金”業務能夠獲取高額回報的假象,用於騙取更多被害人的錢財。至案發時,鄭某集資數百萬元,共造成被害人損失近280萬元。

­陽江江城法院認為,鄭某非法集資達28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依法判處鄭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6萬元。鄭某不服,提出上訴。陽江中院維持原判。

­近年來,伴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以P2P平臺為代表的網際網路金融行業亦迅速發展,隨之而來,相關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也呈上升趨勢。本案中,法院通過嚴厲打擊運用網際網路金融手段進行的集資詐騙犯罪行為,進一步規範和保障了網際網路金融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