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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尚缺犯罪資訊綜合協調機構 建議設立國家犯罪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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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我國尚缺犯罪資訊綜合協調機構 建議設立國家犯罪資訊中心

我國尚缺犯罪資訊綜合協調機構 建議設立國家犯罪資訊中心

文/羅慶東

在我國,犯罪資訊公開的主體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這些機關承擔著刑事司法任務,在履職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主動或者依申請進行犯罪資訊公開相關工作。考慮到目前我國犯罪資訊統計工作比較薄弱,且缺少犯罪資訊綜合協調機構,國家統計部門行使相關職責也存在阻礙等問題,筆者建議成立專門的國家犯罪資訊中心,來負責犯罪資訊統計及分析研究工作,並承擔犯罪資訊公開的組織協調職責,且與刑事司法機關不存在相互隸屬關係。

成立專門的國家犯罪資訊中心主要出於以下幾方面考慮:

一是有利於整合犯罪資訊資源。目前,我國的公、檢、法、司等機關都有各自獨立並自成體系的犯罪統計體制和機制,長期以來也積累了大量的犯罪資訊資料,但因種種原因,特別是缺乏國家層面的統一的綜合協調機構,使得豐富的犯罪資訊資源沒有得到充分有效利用,難以發揮整體效應,以致於在實踐中經常出現幾個部門的犯罪資訊公開口徑不一致、缺乏溝通協調機制等問題。

二是有利於充分發揮犯罪資訊公開工作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作用。全面準確及時的犯罪資訊公開制度和科學高效的犯罪資訊收集、整理以及分析研判機制,可以增強刑事司法對社會生活調控的精準度,促進刑事政策的調整和完善。設立統一的犯罪資訊中心還可以有效集中刑事犯罪相關資訊,既可以通過提供犯罪資訊資料幫助公安司法機關及時偵破一些重大犯罪案件,提高刑事司法效率,還可以便利社會公眾查詢相關犯罪資訊,發揮犯罪資訊便民、利民的功能

三是有利於對外交往,突出司法的國家主權屬性。眾所周知,軍事、外交、司法是一國主權的主要體現。目前,我國已經形成外交部、國防部新聞釋出會等外交資訊和國防資訊的對外公開途徑和模式,但還缺乏司法資訊的統一對外機構,而對外交往中司法問題尤其是涉及犯罪的問題往往是其中的重要方面,成立專門機構負責這方面工作,可以強化司法的主權屬性,更好地發揮司法在維護國家主權方面的作用。

四是符合我國頂層議事決策執行趨勢和機構編制設定原則。黨的十八大以來,為了統一推進國家重大決策,中央層面先後成立了多個專項議事決策機構,在科學決策、有效施政、頂層設計等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這些機構因只在中央層面設立,不涉及國家機構、編制的重大變化,因而設立國家犯罪資訊中心也符合機構設定的原則,而且因為不涉及更多人員問題,也符合精簡和效能的原則,具有較大可行性。

(羅慶東,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副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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