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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美美涉嫌聚眾賭博罪 或將被判3 10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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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參與賭博、聚眾賭博,郭美美已被刑拘將近一個月。據新華社8月4日報道,郭美美向警方交代,自己確實組織賭博,平時亦會設局抽水;而所謂的商演,其實只是性交易的幌子;對於紅會,她稱自己只是圖一時之快用了微博認證,現在她想還紅會一個清白。開賭局、性交易、抹黑紅會、可能存在的幕後推手隨著郭美美的落網,圍繞這個22歲開豪車炫富女子的一系列謎團被一一解開,今後她將面臨怎樣的法律處置?為此,騰訊娛樂採訪了第三方律師龐理鵬及朱曉磊,針對本案進行法律解讀。因涉嫌聚眾賭博及開設賭場等罪名,郭美美或將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郭美美涉嫌聚眾賭博罪 或將被判3 10刑期

解讀1:構成聚眾賭博罪

對於郭美美的賭博行為,龐理鵬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此前釋出的《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 計達到五千元以上的;(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就目前警方核實的情況來看,郭美美已經供認了其長期參與賭博活動、為牟取暴利開設賭局的犯罪事實,且郭美美開設賭局的每場賭資金額都在百萬元以上, 她個人通過抽水的方式非法牟利達數十萬元。因此,根據法律規定及警方核實的情況來看,郭美美的行為很可能已經符合了聚眾賭博罪的構成。

解讀2;構成開設賭場罪

自紅會事件一躍成為成為網路紅人的郭美美一直處在輿論漩渦,澳門豪賭欠2.6億等假訊息隨之曝出。第三方律師朱曉磊表示,在郭美美被刑拘之前,這些輿論對偵查機關的調查工作有很大影響,讓他們以賭博為切入點,往更深層挖掘。

郭美美涉嫌聚眾賭博罪 或將被判3 10刑期 第2張

因此,考慮到警方核實的以下幾個細節,郭美美有可能構成開設賭場罪。(1)郭美美以1萬9千元的價格租下房屋,作為賭博的固定場所。(2)併購置賭桌、籌碼、POS機等賭博用具。(3)聘請專業發牌手和專人負責賭資的結算。(4)邀請他人至其租用的房屋中賭博,並抽取3%至5%的返點作為抽水。(5)為朱某提供40萬元的籌碼供其賭博,並在朱某不給錢的情況下控制其到天亮,逼其寫下欠條等。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中明確規定了開設賭場罪。

所謂開設賭場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的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賭博的行為。若郭美美開設賭場罪的罪名成立,根據我國《刑法》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規定,加之此前警方核實的郭美美開設的賭場每場賭資都在百萬元以上,很有可能構成上述開設賭場罪中情節嚴重情形的規定,而一旦罪名成立,郭美美或將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並處罰金的處罰。

解讀3:性交易行為將受行政處罰

而對於郭美美的性交易行為,朱曉磊律師則表示,郭美美的行為可以定性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賣淫行為,且根據該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賣淫 、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郭美美會因其賣淫行為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而非刑事處罰。此外,經警方核查,郭美美口中所謂的簽約演藝公司進行商演活動更多是借商演之名從事性交易。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了組織賣淫罪和協助組織賣淫罪。並規定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根據此項規定,龐理鵬律師表示,不排除本案當中性交易的組織者和介紹者等構成其他相關刑事罪名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

最後,龐理鵬律師表示,若郭美美能積極協助警方調查此案,認罪態度良好,或者有立功表現,比如檢舉他人等。那麼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存在對其從輕處罰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