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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全年無休起訴公司 要求給51萬元加班費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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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至2016年期間一直供職於珠海市某照明公司,在勞動合同期滿解除勞資關係後,楊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支付其三年加班工資合計51萬餘元。近日,香洲法院作出判決,認為楊某無法提供加班時間證據,駁回其訴訟請求。

保安全年無休起訴公司 要求給51萬元加班費被駁回

保安全年無休假

楊某與珠海市某照明公司簽訂了《保安保潔服務協議書》,合同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照明公司要求楊某提供每天24小時不間斷的安保服務以及每天公共區域的清潔服務。楊某認為,這3年來自己全年無休假,公司既沒有安排自己在週末、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也沒有支付加班工資。

保安全年無休起訴公司 要求給51萬元加班費被駁回 第2張

保安全年無休起訴公司

合同期滿並解除勞資關係後,楊某將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3年工作日的加班工資、週末休息日加班工資及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共計51餘萬元。

24小時上班與事實不符

珠海市某照明公司辯稱,楊某無證據證明其24小時都在上班。該公司已經足額發放加班工資。根據雙方簽訂的《保安保潔服務協議書》,明確約定楊某每月工資由基本工資+週末加班費+假日加班費+補貼等構成,楊某明知此事卻從未提出異議。楊某正常工作時間為五天,每天八小時,楊某每日均正常作息,自己做一日三餐,正常午休,除正常上班時間外,其他是值班時間,不存在楊某需要24小時上班的情形。

該照明公司還提出,公司除支付加班工資外,還根據國家規定,在法定節假日支付了楊某加班工資,節假日還有250元至1000元不等的加班補貼,公司支付的加班工資遠高於法定的數額。

無證據證明加班的具體時間

香洲法院認為,楊某無法明確其每天加班的具體時間,亦無其它證據予以佐證楊某每天24小時均需在崗上班不能離開。同時,楊某吃住均在保安亭,其實際的工作時間與生活時間之間無法進行辨別、核算。

其次,楊某主張24小時上班,不符合生理規律,而且其待崗時間不能等同於工作,不具有正常工作時間的勞動強度,不應獲得與加班同等的待遇標準。最後,工資表顯示楊某每月加班工資為1200元以上,楊某在職3年多,未對工資或加班工資事宜提出異議,應視為其對加班及值班狀態的認可。

綜上所述,香洲法院對楊某要求延長工作時間、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主張不予支援。